第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其职责做好本辖区学校安全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