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学校主管部门发现学校周边存在危害学校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学校发现学校周边存在危害学校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事故处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