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身心健康疾病的教职工,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心理疏导、离岗治疗、调整工作岗位等必要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