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结合学校地域实际和学生的年龄特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提高学生的应急避险技能。学校应当定期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教职工的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