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安全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公办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和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