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及时核实处理。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