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人防等部门应当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制度,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