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八项有关规定,未规范经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