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第一节 经营性停车场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服务费时,应当依法提供收费票据;采用电子管理系统收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使用说明。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