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规范经营:
(一)实行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停车场名称、经营主体、准停车型、停车时段、泊位数量、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
(二)保持停车场配备的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无障碍等设施设备正常有效运行;
(三)实行智能化管理,实时将泊位数量、车牌识别信息、进出场时间、收费金额等信息接入智慧停车管理平台;
(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上岗;
(六)保持停车场的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完整,场地整洁,通道畅通;
(七)维护停车场的停车秩序和行驶秩序,不得从事妨碍车辆停放和行驶的活动;
(八)定期巡查停车场的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灾、盗窃、交通事故等情况的,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