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施划设置路内停车泊位;负责适时组织对路内停车泊位的施划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需要作出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施划设置或者调整路内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