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五节 施划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施划设置路内停车泊位;负责适时组织对路内停车泊位的施划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需要作出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施划设置或者调整路内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