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使用未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灌溉农田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