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使用未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灌溉农田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