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有效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