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污染防治的规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