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省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