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省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