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水污染防治制度措施,加大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