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有效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