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或者水体之外的其他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