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辅警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报酬或者补休。

辅警依法参加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安机关工会组织,享有相应权利,参加相应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