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章 招聘第十条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为辅警:(一)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和辅警的;(二)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三)警察类、政法类院校或者政法专业毕业生;(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当优先招聘人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