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为辅警:

(一)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和辅警的;

(二)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

(三)警察类、政法类院校或者政法专业毕业生;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当优先招聘人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