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哈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