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哈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