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哈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