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