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优化产业结构、运输结构、能源结构,加强城乡绿化,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的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做好管辖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