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源头预防、分类施策、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负责、单位施治、区域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