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