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等防尘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公路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