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物料贮存过程中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