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规定配置、维修、更换、补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家庭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及时公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地点、方式,指定大件垃圾、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
(五)将分类过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并协助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做好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的交接登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