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不使用一次性杯具等。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