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交通建设,科学确定限速区间,改善道路交通状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