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城市管理、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