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自主选择检验机构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