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