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