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