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饲养人未即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遗留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对其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