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