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弘扬社会正气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鼓励下列行为:(一)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学、助残、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二)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见义勇为;(三)积极参与赛会服务、社区服务、文化教育、社会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志愿服务活动;(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