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倡导下列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一)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二)减少使用塑料袋、一次性餐饮器具等用品;(三)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四)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厉行餐饮节约,适量点餐,使用公勺公筷,推行分餐制。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