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诊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不辱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正常诊疗秩序。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