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诊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不辱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正常诊疗秩序。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