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擅自与其他热源管道并网、安装管道泵,增加、减少供热管线或者用热设施,扩大用热面积;
(三)擅自改变热用途或者向第三方转供热;
(四)在供热设施上安装其他装置,盗用蒸汽或者热水;
(五)损害用热计量器具;
(六)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共用供热设施。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