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堆料、开挖、取土、爆破等危及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