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因重大设备事故不能正常供热时,供热企业未立即组织抢修或者未及时通知受到影响用户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