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用户需要变更名称、使用地址、供热负荷、用热性质以及需要停止用热的,应当与供热企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停止用热不得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或者影响相邻用户正常用热。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