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章 招聘第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四)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