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监理人、监理内容、所授予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按其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