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部门以及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实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